关于印发焦作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体育(文体)局、焦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市属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焦作市体育局
2017年7月24日
焦作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刚要》《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河南省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焦作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等法规和文件要求,把我市青少年体育工作放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去谋划、去统筹、去推进,特制订本办法。
(一)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性质是:创建单位和个人利用体育场馆、人才等社会资源,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的,国家倡导并引导发展的社会化青少年体育组织。
(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主要任务是: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爱好和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增强青少年体质,并向其传授体育运动技能,发现培养储备青少年体育人才。
(三)焦作市体育局负责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业务管理;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区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业务管理。
(四)鼓励个人依法开办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并服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有依托单位的由依托单位负责该俱乐部的日常管理。
(五)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在体育行政部门业务领导下,由申请单位负责创建,并接受体育、民政等管理部门审核和审批。
(六)创办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条件
1.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
2.申办单位或个人具有责任心,遵纪守法且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重视青少年体育工作。
3.有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所需经费和能适应青少年体育训练的设施设备及师资力量。
4.拟创办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必须有管理人员和持有《教师资格证书》、《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等执教资格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教练员(每开设一个项目,应不少于1名教练员)。
5.有拟创办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和各项规范的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必须成立有党组织,如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托所辖社区开展党员活动。
6.凡拟创办俱乐部的单位应向焦作市体育局或焦作市所辖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各级体育局实地查看审核、备案。
7.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要依照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办法》向当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合法进行开办,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督查。团体和个人会员的收费标准,要合理定价,报相关部门批准。
8.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创办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活动
1.活动的规模要求:综合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会员人数一般不少于500人,活动规模不少于每年10万人次。单项或小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人数不少于100人,活动规模不少于每年3万人次。要保证会员每周至少参加俱乐部活动2-3次,每次活动在1小时以上,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积极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竞赛或交流、培训活动,吸引周边更多的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
2.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开展项目设置及活动重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所开设项目原则是,焦作市现有奥运会项目为主,未开设的奥运项目及非奥运项目参与青少年必须达到单项50人以上,综合类达到300人以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开展活动既要继承和发扬青少年体育教学模式的优点,又要有别于传统的开展形式和方法。要在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内容、形式、方法上进行不断创新和改进,特别要在增强时代感,加强针对性、实效性上用力,形成规模,有效增强受益青少年群体。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开展活动的重点是发现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3.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加强安全教育。
(八)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师资(有相关执教资格证书的教练员、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
1.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教练员应热爱青少年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修养,掌握体育教学、训练、竞赛相关业务知识。体育行政部门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要对教练员进行培训,提高执教综合素质。
2.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对从业教练员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度予以考评,并结合工作量和实际工作完成情况予以发放适当补助。
3.提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聘任志愿工作者,为青少年体育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九)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会员
1.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实行会员制,青少年入会时应向俱乐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入会;无法定责任能力的少年入会时,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方可入会。
2.要保证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会员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场地器材
1.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给青少年会员提供充足的活动场地以及安全、符合规定的运动器材设备。
2.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场地、器材、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十一)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经费
1.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发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通过适当收取体育活动培训成本费等资金来源,建立自我运行的良性机制,增加自身“造血功能”。因此,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得到资金:
(1)团体和个人会员会费、培训成本费;
(2)接受捐赠、资助;
(3)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4)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5)其他合法收入。
2.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经费主要用于场馆设施的维修;器材添置;形象宣传;开展培训、训练、比赛、业务交流;俱乐部工作人员、体育指导员补贴;办公活动费及其他开支等。
3.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要求资金独立核算,建立银行帐号,资金使用要有明细表,单独建立帐目等以备主管部门审核检查。
(十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奖励与处罚
1.对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焦作市体育局给予表彰、奖励。
2.对违反本办法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焦作市体育局可给予限期整顿,“黄牌”警告,直至撤消称号等处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焦作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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